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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交通肇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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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08-12-19 9:58:03 中國農機監(jiān)理雜志 |
農機交通肇事在農村是一個比較常見的問題,由于個別駕駛員沒有統(tǒng)一的培訓,缺乏安全生產意識,再加上農機車況得不到及時檢查,因此,各種農機傷人情況時有發(fā)生。農機駕駛人員違反農機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屬于何種犯罪,應如何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值得商討的問題。 有這樣一個案例:2006年11月30日12時30分許,浙江省杭州市某縣農民張某某駕駛小型拖拉機,裝載石子后在該縣某鎮(zhèn)機耕路由北往南倒車時,與站在車后的被害人趙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趙某死亡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后張某某被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這則案例從表面上看,這只是一起簡單的農機交通肇事案件,但實際上的司法結果卻告訴我們,在農業(yè)生產中農機交通肇事的發(fā)生。法律對此的刑事懲罰高于對普通交通肇事的懲罰。 所謂農機交通肇事,肇事主體是農機駕駛人員,在交通事故中負有一定的責任,無論該駕駛人員是否持證,均造成了被害人受傷、死亡的嚴重后果,因此,均應當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并作出賠償。肇事侵犯的客體是農機駕駛人員在農業(yè)機械使用中違反安全生產的規(guī)定,造成重大事故致人傷亡或使他人財物遭受重大損失。肇事的主觀方面系主觀意識上的過失造成,并非故意。 實際上這與普通交通肇事行為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等并無本質的分歧。然而,在客觀上由于是農機一般屬于非機動車,且肇事地點一般也非道路安全管理法規(guī)所涵蓋的地點…“道路”。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農機交通肇事往往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罰,而過失致人死亡罪比交通肇事罪處刑要重,依照《刑法》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起步刑期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起步刑期卻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同樣是駕駛車輛,同樣是違反交通規(guī)則。僅僅因為肇事所駕駛的車輛種類不同、或者肇事的地點不同,罪名不但改變了,而且量刑也更重了。 以上述案例為例。從法理上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公路”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xiāng)間、鄉(xiāng)間可供汽車行駛的公共道路。據此村民自建的機耕道不屬于“道路”,在此之上發(fā)生的機動車肇事,危害了公眾安全,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因此上述案例的判決并沒有錯。但從情理上這種定性并不合適。 筆者認為,界定案件性質的關鍵在于分清交通肇事罪與(農機肇事)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異同。雖然二者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都是行為人自身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但是兩者的犯罪客體及犯罪的客觀方面有著本質的區(qū)別。厘清(農機肇事)過失致人死亡侵犯的客體,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 首先,交通肇事罪侵害的客體是復合客體,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秩序和人身財產權利,而一般的過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客體則是單一客體即他人的生命權。顯然,農機肇事侵犯的是復雜客體而非簡單客體,不宜將之簡單歸類到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客體中。 其次,交通肇事罪侵害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必須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造成重大的交通事故即致人死亡、多人重傷或財產的重大損失。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方法形式多樣,且必須出現死亡的嚴重后果。兩者的客觀方面區(qū)別是明顯的。因此對道路與非道路概念的理解是正確認定該案例此罪與彼罪的關鍵。鄉(xiāng)村自建的道路是否屬于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公路范疇,除《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外,根據**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相關司法解釋:“公路”是指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xiāng)間、鄉(xiāng)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和鄉(xiāng)道)。農機交通肇事的地點就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圍,應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道路”范疇,符合交通肇事罪犯罪客觀方面的基本特征,而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觀特征。 綜上,筆者認為,農機交通肇事應參照普通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而不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罰。 但法律畢竟是法律,在法律本身未進行修改前,農民機手在農業(yè)生產中還是應當加倍謹慎。(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
發(fā)表于 @ 2008年12月19日 14:52:00 |點擊數()